邱宇鋒醫師(香港註冊中醫師),邱醫師畢業於香港浸會大學,多年從事醫管局管轄之中醫診所及醫院行醫,著有<<註冊中。醫師>>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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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浩輝醫師(香港註冊中醫師),嚴醫師2005 年於香港大學中醫全科學士學位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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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志成醫師(香港註冊中醫師),畢業於香港浸會大學,為本站的站長,對中醫網站有極濃厚的興趣,故建此站方便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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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師如何避免干犯非禮,如受到檢控怎樣處理

中醫診治,難免會與病人有身體接觸,特別是按摩、針灸、跌打等療程,更可能觸及患者的敏感部位,如果不小心處理,引起誤會,就很容易被指控非禮。

如果想避免干犯非禮,惹起官非,首先就要了解何謂非禮。

如何構成非禮
非禮的法律名稱是「猥褻侵犯」,一般構成犯案的要素分為犯罪意圖和犯罪行為;前者是指被告者有意(或魯莽地)向受害者作出猥褻/下流行為(或表情)的侵犯,後者則指被告者作出普通襲擊以及猥褻/下流的行動。簡單來說,只要你令對方覺得你有意作出非禮行為,甚至有了實際的身體接觸,就會構成猥褻侵犯。

現在香港法律不只保障女性受害人,男性也可以控告他人非禮,即是說,不論任何性別,只要覺得他人對自己作出猥褻侵犯,就可提出指控,而受害人毋須知道有否實際的身體接觸。

單看法律條文可能摸不著頭腦,舉幾個簡單的設例,或許更容易理解。

一、
如果甲在乙不知情之下,嘗試觸摸乙的敏感部位,但撲空,而現場沒有證人和證據,此情況不會構成非禮罪
二、
承上,如果有證人和證據(如閉錄電視),則會構成非禮罪
三、
如果乙感受到甲將會侵犯自己,並且看見/感到身體被觸摸,此情況甲會構成非禮罪
四、
承上,即使乙沒有感到將會或直接受侵犯(如失去知覺),只要甲有觸摸乙的敏感部位,亦也構成非禮罪

你或許疑惑,身體哪部分才算是敏感部位,而怎樣才算得上猥褻侵犯呢?其實法律條文並沒有清晰的定義。敏感部位一般指平日不外露的身體部分,然而不外露的部分因人而異,所以審案會採用主觀判斷原則,即只需受害人認為受到猥褻侵犯,而法官和陪審團都相信受害人的感受是合理的,則會判處被告人有罪,至於法官和陪審團作出判斷時,則會引用常人原則,以一個合乎常理的人的看法,來決定該行為是否屬於猥褻侵犯。

如何避免干犯非禮
從法律條文和判決原則來看,即使完全沒有心,中醫師仍十分容易觸犯非禮,所以行醫時應採取一些措施來保障自己,以免無辜受到指控。

如果需要接觸病人身體,請先向病人清楚說明療程,如觸摸的身體部位、觸摸的方法、觸摸的時間等,並徵得病人的同意,才開始治療,若病人未滿16歲,則需得到其家長同意。

在徵求同意時,要採用詢問的語句,例如「我下一步會按摩你的小腹,請問可以嗎?」;千萬不要使用命令式的語句,如「轉過身來,我要按摩小腹」,這樣病人能以在威迫下受到非禮來提出起訴。

如果擔心病人否認承諾,可以錄音或書面等方式確認,即使被指控,仍有證據可證明清白。但要注意,病人有權隨時要求終止療程,如果病人示意停止,應該立刻停手,因為此時病人不再同意被觸摸,之前的承諾已經無效,若繼續施行療程,就會干犯了非禮。

治療時,應該安排助手、病人的親友在場,以監視整個過程,即使被指控,仍有人證可證明清白。

在診室安將閉路電視,記錄整個治療過程,以避免無理指控,但需要在當眼處張照告示,通知客人閉路電視錄影中,並於治療前告知病人過程將會錄影,以保障雙方的利益,得到病人同意,才可開始療程。

如果擔心安裝閉路電視或錄音會減少客源,有人可能會在不通知客人的情況下進行,以避免被冤枉非禮;但若果被客人發現,他/她便有權控告你侵犯個人私隱,以文事途徑向你索取賠償。但若在廁所、更衣室等會客人會裸露敏感部位的地方安裝閉路電視,就不止侵犯了個人私隱,更可被控以遊蕩罪(因為現時法例並沒有偷拍罪,所以會以遊蕩罪作起訴,嚴重者同樣會被判監禁)。

所以通知客人錄影與否,則要自行衡量

萬一不幸,被病人陷害,例如病人抓住你的手觸摸他/她的敏感部位,然後大叫非禮,記得不要掙扎,因為只要證實你是被動的,並無行動(逃避或反抗),反是受害人主動猥褻,是不能入罪的;但如果胡亂掙扎,很容易會無意間「主動」地觸碰到對方身體,那麼即使是無心,也會干犯上猥褻侵犯。

如果真的被控告非禮,請保持冷靜。若是根本沒有接觸過病人的身體,應該立刻找證人和證據,以證明自己清白。但如果曾經接觸病人身體,無論你是有心無心,只要病人感到被非禮,已經會構成罪行,所以千萬不要胡亂給口供,也不要隨便簽署任何文件,例如警察的筆記本,因為它有別於口供紙;口供紙一旦簽署,便不能改動,更會複印兩份,你可以保管其中一份,確保內容不被更改;但筆記本並沒有這方面的保障,警察改動了內容你也不知情,萬一他寫的口供對你不利,便很難脫罪。就算被帶到警署扣留,你仍有權保持緘默,因為警方只有能扣留你四十八小時,而且他們需要搜集足夠的證據才能提出控告,一旦證據不足,便會釋放你;而胡亂給口供,有可能越描越黑,反而對自己不利;即使你選擇給口供,最好先與律師商討,以提出合理的抗辯理由,例如早已得到病人同意,只是他/她無理反悔,又或當時為勢所迫,在非自願的情況下觸摸病人的身體等,以增加脫罪的機會。

上文內容為律師友人聞談內容,只作參考,實際情況按不同的案情而定。

[ 本帖最後由 葉醫師 於 2009-3-23 15:1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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