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宇鋒醫師(香港註冊中醫師),邱醫師畢業於香港浸會大學,多年從事醫管局管轄之中醫診所及醫院行醫,著有<<註冊中。醫師>>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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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浩輝醫師(香港註冊中醫師),嚴醫師2005 年於香港大學中醫全科學士學位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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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志成醫師(香港註冊中醫師),畢業於香港浸會大學,為本站的站長,對中醫網站有極濃厚的興趣,故建此站方便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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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註冊中醫專業守則」有關業務宣傳條文
以下為「香港註冊中醫專業守則」有關業務宣傳部分修訂版本,為方便各中醫師參閱,下加線的部份為修訂/增加的條文。
6. 業務宣傳
(1) 定義及原則
(a) 定義
業務宣傳指用以提高註冊中醫的知名度,使其在業務上獲得利益的各種方法,包括由註冊中醫本人或他人宣傳該中醫和其工作或業務。方式可包括向公眾人士或病人提供資料及兜攬生意。
(b) 原則
註冊中醫提供予公眾人士或其病人的資料須符合以下原則:
(i) 註冊中醫提供予公眾人士或其病人的任何資料必須:
- 準確;
- 真實;
- 建基於客觀事實;
- 以平衡的方式表達(當提及治療功效時,須同時闡述其優劣)。
(ii) 該等資料不得:
- 含有誇張或誤導成分;
- 與其他註冊中醫或表列中醫作出比較,或自稱優於其他註冊中醫或表列中醫,更不得貶低其他註冊中醫或表列中醫(合理意見除外);
- 在缺乏正當理由下聲稱擁有獨門治療方法�技巧;
- 旨在招徠病人或兜攬生意;
- 被任何與醫療或健康相關的產品或服務用作商業宣傳用途(為釋除疑慮,診證時所作的建議不會被視為對有關產品或服務的商業宣傳);
- 含有煽情或過度勸誘成分;
-引起無可辯解的公眾疑問或焦慮;
-令人產生不切實際的期望。
(2) 註冊中醫與醫療及健康產品機構的關係
(a) 市面上有多個機構為市民提供醫療及健康服務和產品,惟管委會並無法定權力監管上述機構。不過,如宣傳事項表面上是以機構名義發布,而實際效果卻是為註冊中醫作業務宣傳的話,則管委會可根據下文第(b)節對有關註冊中醫採取紀律行動。在作出有關決定時,管委會會以該等宣傳事項的實際效果作為權衡因素。
(b) 註冊中醫如與上述機構建立任何財務或專業上的關係,包括使用其設施或接收由其轉介的病人,則必須盡力(而不只是在態度上象徵式地盡力)確保有關機構的宣傳事項沒有違反適用於註冊中醫的原則或規定;這當中包括盡力了解該等機構所作宣傳的性質和內容,及在該等機構違反有關原則或規定時與其終止關係。
(c) 註冊中醫在任何情況下均不能允許上述機構在其宣傳品上發布註冊中醫的專業收費或聯絡方法。
(3) 向公眾人士提供資料
(a) 執業處所標誌
註冊中醫可展示與本身業務有關的標誌。惟這些標誌在性質、位置、大小及用字方面,必須合理所需地用以指示註冊中醫診所的位置及其入口。
(b) 執業處所招牌
招牌指註冊中醫用以向公眾人士標示其業務的任何綜合告示。
(i) 一般準則:招牌只可在註冊中醫開業的地方展示,不得裝飾華美。除在晚間或黑暗的地方外,不得使用照明設備,而照明度以能顯示招牌上所載資料為限;不得使用閃光招牌。
(ii) 招牌上所載的資料只限於:
- 註冊中醫的中英文姓名或其業務所採用的中英文名稱;
- 註冊中醫的性別;
- 所操的語言/方言;
- 中文稱謂“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註冊中醫”、“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註冊中醫師”、“註冊中醫”或“註冊中醫師”或英文稱謂“registered Chinese medicine practitioner of the Chinese Medicine Council of Hong Kong”或“registered Chinese medicine practitioner”,並可於稱謂後以括號註明“全科”、“針灸”或“骨傷”或英文“General Practice”、“Acupuncture”或“Bone-setting”其中一種科別;
- 中醫組認可的資歷和批准使用的名稱;
- 可動用的緊急服務及緊急聯絡電話號碼;
- 指示診所在樓宇內位置的資料;及
- 診證時間。
(iii) 有關招牌的面積、數目及位置的規定載於附錄一。
(c) 執業處所服務資料告示
註冊中醫可於執業處所外張貼服務資料告示,當中載有收費表及所提供之醫療服務;該告示必須遵守附錄二所載之指引。
(d) 文具
文具指與執業有關的名片、信箋箋頭、信封、藥單和通告等。文具只可載有下列資料:
(i) 註冊中醫的姓名,及其合夥人、助手或業務夥伴的姓名(視乎適合與否);
(ii) 註冊中醫的性別;
(iii) 所操的語言/方言;
(iv) 中文稱謂“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註冊中醫”、“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註冊中醫師”、“註冊中醫”或“註冊中醫師”或英文稱謂“registered Chinese medicine practitioner of the Chinese Medicine Council of Hong Kong”或“registered Chinese medicine practitioner”,並可於稱謂後以括號註明“全科”、“針灸”或“骨傷”或英文“General Practice”、“Acupuncture”或“Bone-setting”其中一種科別;
(v) 中醫組認可的資歷和批准使用的名稱;
(vi) 可動用的緊急服務及緊急聯絡電話號碼;
(vii) 診所地址;
(viii) 診證時間;及
(ix) 電話、圖文傳真、電子郵遞資料等。
(e) 報章啟事
只可刊登有關註冊中醫開業或更改執業狀況的啟事(例如遷址、更換合夥人等)。所有啟事只可在香港的報章上刊登,並須在開業或更改執業狀況兩星期內刊完和符合本守則的規定。啟事篇幅不得超過300平方厘米。註冊中醫不得藉其他媒介(包括派發或郵寄宣傳品、電台、電視及電子郵件等)公告有關啟事。報章啟事只可刊載以下資料:
(i) 註冊中醫的姓名,及其合夥人、助手或業務夥伴的姓名(視乎適合與否);
(ii) 中文稱謂“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註冊中醫”、“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註冊中醫師”、“註冊中醫”或“註冊中醫師”或英文稱謂“registered Chinese medicine practitioner of the Chinese Medicine Council of Hong Kong”或“registered Chinese medicine practitioner”,並可於稱謂後以括號註明
“全科”、“針灸”或“骨傷”或英文“General Practice”、“Acupuncture”或“Bone-setting”其中一種科別;
(iii) 中醫組認可的資歷和批准使用的名稱;
(iv) 診所地址;
(v) 診證時間;及
(vi) 電話、圖文傳真、電子郵遞資料等。
(f) 電話簿
只可在電話簿內適當的分類欄內(例如中醫)刊登以下資料:
(i) 註冊中醫的姓名,及其合夥人、助手或業務夥伴的姓名(視乎適合與否);
(ii) 註冊中醫的性別;
(iii) 所操的語言/方言;
(iv) 中文稱謂“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註冊中醫”、“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註冊中醫師”、“註冊中醫”或“註冊中醫師”或英文稱謂“registered Chinese medicine practitioner of the Chinese Medicine Council of Hong Kong”或“registered Chinese medicine practitioner”,並可於稱謂後以括號註明“全科”、“針灸”或“骨傷”或英文“General Practice”、“Acupuncture”或“Bone-setting”其中一種科別;
(v) 中醫組認可的資歷和批准使用的名稱;
(vi) 可動用的緊急服務及緊急聯絡電話號碼;
(vii) 診所地址;及
(viii) 電話號碼。
(g) 互聯網網頁
在互聯網網頁中,只可載有下列資料:
(i) 註冊中醫的姓名,及其合夥人、助手或業務夥伴的姓名(視乎適合與否);
(ii) 註冊中醫的性別;
(iii) 所操的語言/方言;
(iv) 中文稱謂“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註冊中醫”、“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註冊中醫師”、“註冊中醫”或“註冊中醫師”或英文稱謂“registered Chinese medicine practitioner of the Chinese Medicine Council of Hong Kong”或“registered Chinese medicine practitioner”,並可於稱謂後以括號註明“全科”、“針灸”或“骨傷”或英文“General Practice”、“Acupuncture”或“Bone-setting”其中一種科別;
(v) 中醫組認可的資歷和批准使用的名稱;
(vi) 可動用的緊急服務及緊急聯絡電話號碼;
(vii) 診所地址;
(viii) 診證時間;及
(ix) 電話、圖文傳真、電子郵遞資料等。
(h) 報紙、雜誌、學報和期刊
為了讓公眾人士在選擇中醫師時能作出有根據的選擇,註冊中醫可於報章、雜誌、學報和期刊上刊登其服務資料。
該等報紙、雜誌、學報和期刊的主要目的,不得為替註冊中醫或他人推廣其產品或服務。
在發布服務資料時,註冊中醫必須確保:-
(i) 所發布的資料均為「服務資料告示」所允許展示的資料;
(ii) 遵守同樣適用於「服務資料告示」有關程序處理的專門用語規則,以及不得採用值得商榷的用語;
(iii) 獲得出版人的書面承諾,確保其發布的服務資料不會被視為對其他醫療或健康產品�服務的一種認可,例如將註冊中醫的服務資料置於該等產品�服務的廣告附近。
(iv) 確保所發布的資料尺寸不超過300平方厘米,以及在同一期的出版物內,刊登不多於一則告示;及
(v) 妥善保存有關資料及其發布安排的記錄兩年。
(4) 向病人提供資料
(a) 必須符合本守則的原則和規定;
(b) 不涉及其本人主動作出或由他人代為作出的主動探訪或致電行為;
(c) 不得濫用病人的信任;
(d) 不得向病人施加壓力;及
(e) 不得保證包醫某種疾病。
(5) 兜攬生意
註冊中醫不得以主動探訪或致電的方式宣傳業務,或以電視、電台及海報等廣告媒介作宣傳,亦不得由他人代其進行以上廣告宣傳。
(6) 健康教育活動
(a) 註冊中醫可出席以健康教育為目的之活動,例如演講及出版刊物,惟不得利用該等活動作業務宣傳或招徠病人。註冊中醫所提供的資料應建基於客觀事實及以平衡方式表達,避免誇大正面效果或忽略明顯的負面影響。
(b) 註冊中醫應採取合理措施,確保所刊登或發佈的資料(不論在內容或其呈現的方式上)不會被公眾認為是鼓勵其向有關註冊中醫或所屬機構作出諮詢或尋求治療。註冊中醫亦應採取合理步驟確保資料並非直接或間接應用於任何醫療及健康相關產品或服務的商業宣傳。
(c) 註冊中醫提供予公眾人士的資料應以傳統中醫藥學為基礎,且屬恰當及以一般經驗為依據。資料應為事實,並以清晰及簡單的字句表達;不應引起不必要的公眾疑慮或個人焦慮,或令人產生不切實際的期望。(有關治療方法效果的無根據聲稱,或對所需程序的害處的誇張強調,均可能對病人或其親屬造成心理負擔。)註冊中醫不得令人誤會其或其所屬機構對健康問題擁有獨有或特殊的處理技巧或解決方法,而所提供的資料亦不得對有關註冊中醫的專業利益有促進作用,或替其招徠病人。
附錄一
招牌的面積、數目及位置
I. 招牌
1. 招牌的面積是以其一個或多個表面的長度乘闊度,包括邊緣在內計算。
2. 招牌上任何數目的可看到表面(即可從不同方向看到)的總面積,不得超過在該確切位置安裝招牌的最大許可尺寸(請參看第4及6段)。
3. 每名註冊中醫可獲准許安裝的招牌的最高總數包括「一般准許安設的招牌」的數目加上「准許增設的招牌」一項所規定的數目。
一般准許安設的招牌
4. 每名註冊中醫可在直接通往其執業處所的大門上或旁邊展示不多於2個招牌。門旁的招牌尺寸不得超過0.93平方米(10平方呎)。
准許增設的招牌
5. 每名註冊中醫可在下列情況下增設招牌:
(a)設於地面、門口面對行人路的執業處所
招牌1個
:
可從街上看到,並展示於一樓以下的位置。
(b)設於只有一個公共入口的樓宇內的執業處所
招牌1個
:
可從街上看到,並展示於業務所在的一層。
招牌1個
:
可從街上看到,並展示於靠近該樓宇公共入口的位置。
(c)設於有多於一個公共入口的樓宇內的執業處所
招牌1個
:
可從街上看到,並展示於業務所在的一層。
招牌2個
:
可從街上看到,並展示於靠近該樓宇最多兩個公共入口的位置。
6. 准許增設的招牌的面積規定如下:
(a) 增設於一樓以下的招牌不得超過0.93平方米(10平方呎);
(b) 增設於閣樓或一樓的招牌不得超過1.21平方米(13平方呎);
(c) 增設於一樓以上的招牌不得超過1.86平方米(20平方呎)。
II. 商戶指南牌
7. 若樓宇有多個入口及大堂,並設有多個商戶指南牌,註冊中醫可使用該等指南牌,使用的數目亦不限。註冊中醫在指南牌上列載的資料不得多於招牌所載的資料,所佔用的面積亦必須與其他商戶所用的標準尺寸一致。
III. 指示牌
8. 指示牌只可載有註冊中醫的姓名、准許使用的稱謂及其執業處所的位置,並只可在樓宇內展示。至於展示的指示牌數目,註冊中醫可自行決定,但註冊中醫必須遵守本守則第三部分第6項第(3)節中有關向公眾人士提供資料的規定。
9. 指示牌的面積不得超過0.1平方米(1平方呎),所有邊緣必須計算在內。
IV. 診證時間告示
10. 每名註冊中醫均可另外展示一張載有其姓名及詳細診證時間的告示,但此等資料必須並未顯示於其他標誌上。至於是否張貼該告示,則由註冊中醫自行決定。每間執業處所只可展示一張告示,其最大尺寸包括邊緣在內,不得超過0.2平方米(2平方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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